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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规  
新劳动法实施 民营企业首当其“冲”
作者:佚名  来源:国际人才网  发布时间:2008-3-11 10:52:25  发布人:zhang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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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民营企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实施之后可能带来的成本上升,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问题,成为近日全国工商联主办的2007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会的焦点话题。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期间提出,要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在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同时,更要注意建立企业与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分析报告(2007年度)指出,当前中国民营企业中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低端,利润较低,其生产经营对低价劳动力成本的依赖性比较大。同时,民营企业确实存在着不少用工不规范现象,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征缴率相对较低。

  全国总工会抽样调查显示,还有50%以上的私营企业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建立集体合同的比例只有15.7%。全国各类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五险的比例超过35%,除工伤保险外,民营企业保险缴费比例不到国有及控股企业的一半。《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述状况有望得到显著改变。而在这个大转变中,民营企业受影响最大。

  黄孟复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稳定劳动关系、保障企业职工权益非常重要,从长远看也有利于企业发展。但从现实看,该法的施行,可能在短期内显著提高民营企业的成本,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所受冲击最大。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无条件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赔偿;企业拖欠工资或加班费,超过一定期限后,必须加付赔偿金。这些规定可能增加民营企业的成本。

  对待问题一定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必须采取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宽严相济、循序渐进的办法加以解决。在报告中建议可以从中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转移、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等九个方面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民企构建新型劳动关系。

  报告指出,中国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应转向以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为主;这是因为民营经济已占中国经济总量的60%以上,民营企业已经占中国企业的绝大多数,占非农就业的绝大多数,也占劳动争议的大多数。同时要完善劳动政策、改进劳动监管要立足于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推动企业扩大就业,并按企业类型特点分类、有序地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其次是要稳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进企业逐步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小企业和季节性临时用工,应重在保障最低工资和防止工资拖欠,逐年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重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地方工资与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并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自主性,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坚持预防、协调和规范处理三者有机结合的原则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同时正确引导舆论。

  在小企业和个体户中推行弹性参保政策。对小企业和个体户用工,应在社会保险交费的基数、费率、方式上都要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降低参保门槛,实行“低进低保”的参保政策。

  应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和个体户的社会保险政策,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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